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强,显著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要合规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关键有两点,一是研发活动的判断,二是研发费用的归集,只有研发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对应归集的费用准确、合理,方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针对研发活动的鉴定,2023年11月24日,甘肃省发布了《甘肃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明确了研发活动鉴定的相关内容,时隔快一年,海南省于2024年10月9日发布了《海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将该两办法进行对比,分析两个省在研发活动鉴定上的异同之处。
两办法均明确,鉴定范围仅限于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存在异议的项目。也就是说,只有当税务机关对项目是否满足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条件有异议时,才可启动鉴定程序。而企业自行提出的异议,则不在此鉴定范围内。此外,对于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两办法均规定无需再次鉴定,直接认定为研发活动。
两办法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适用企业范围、鉴定部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资料和鉴定方法上,具体如下:
1、适用企业范围不同
甘肃省的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海南省的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居民企业。两办法的适用范围有细微差异,一个适用于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另一个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对比来看,甘肃省的适用范围更宽泛,就这一适用范围下,有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就是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能并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企业属于负面清单行业,无法享受;二是对自身研发活动存在异议,没有申报享受。若没有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是否还需要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来进行鉴定?这一点尚需进一步明确。
2、鉴定部门不同
甘肃省的鉴定部门包括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市(州)及县(区)税务部门管辖企业的研发项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则负责鉴定省级税务部门直接管辖企业的研发项目及市(州)级税务部门对转请鉴定项目有异议的研发项目。
海南省的鉴定部门主要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市税务部门管辖企业的研发项目;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县税务部门管辖企业的研发项目。
两种对比下,甘肃省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不承担项目鉴定的任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需要参与鉴定;海南省的鉴定部门则主要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3、鉴定内容不同
海南省主要是对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进行鉴定,甘肃省除研发活动鉴定外,还要求判断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合理及对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异议事项进行鉴定。
4、鉴定程序不同
海南省鉴定程序相对较为简单,具体如下图所示:
甘肃省的鉴定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对于县(区)所辖企业和市(州)所辖企业的鉴定流程存在细微差异,以市(州)所辖企业的研发项目为例,鉴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以上为市(州)级税务部门对所辖企业研发项目存在异议提出鉴定申请的流程,若县(区)级税务部门对所辖企业研发项目存在异议的,需要向所在地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鉴定申请,再依据上述流程进行鉴定;若省级税务部门对所辖企业研发项目存在异议的,直接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鉴定申请。
两个办法在鉴定流程上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鉴定资料的提交流程,甘肃省规定先由税务部门向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申请鉴定函件,再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则需将鉴定资料直接提交至科技管理部门。相比之下,海南省的流程则是先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待企业准备好相关资料并递交后,再由税务部门统一将这些资料提交至科技部门。
其次,在申请复核的主体上,甘肃省规定,若市(州)级税务部门对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通过省级税务部门转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鉴定。而在海南省,申请复核的主体则是省税务局。当省税务局收到各市县上报的鉴定意见后,如有异议,可征求省科技厅的意见。
最后,在对待资料报送不完整的情况上,甘肃省的做法是,若企业需修改完善资料或专家组提出补充相关资料、答辩的要求,企业可以补充报送资料。而在海南省,若企业报送的资料有误、不完整或逾期未报送,则会被视为不属于研发活动,没有补充报送资料的机会。
5、鉴定资料不同
两办法要求提供的鉴定资料基本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趋同,另外要求提供项目的研发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等资料。甘肃省的较海南省增加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承诺书。
6、鉴定方法不同
海南省提出了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的方式,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的方式相同,包括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甘肃省对鉴定方式未进行具体规定。
甘肃省与海南省均确立了税务部门对研发项目异议的处理机制,尽管两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上存在些许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明显。主要问题在于:这些机制大多侧重于事后处理,即在企业已经申报并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之后进行。在当前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自行申报享受的模式下,企业如何能够事先准确判断其研发活动,从而降低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仍然是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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