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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中相关“收入”口径对比分析及关注事项

发布时间:2023-11-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王婷 阅读数:1710

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中普惠性强,优惠力度大的几项税收优惠政策。本次通过对比分析这三项税收优惠条件中相关“收入”口径的规定,并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让企业更加充分的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条件,争取应享尽享的同时,避免因各项条件理解不到位或没有事前关注误享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一、相关“收入”口径的政策规定

1、西部大开发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随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同而不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5〕97号)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中相关“收入”口径的对比分析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中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的分母是收入总额,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九项收入合计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母是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分母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不征税收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条件中,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投资所得,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和会计上“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内容不一致。

由此可见,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中涉及的与收入相关的四个指标,所对应的分母的内容都是不一致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其区别。

三、相关“收入”的重点关注事项

1、考虑不征税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指标计算中,分母均剔除了不征税收入。然而,作为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势必有较大的政府补助,如果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每年计算相关指标时就应该相应予以剔除,这样分母变小,相关指标超过规定比例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很可能就会发生彻底性改变,因此,企业应该重点关注该事项,尽可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提前关注收入变化

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每年营业收入基本持平。然而,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会使当年营业收入构成变化或者总额激增,比如多元化经营会使相关产业收入结构变化,房地产业务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会大大增加分母的金额等等,都会导致相关指标比例发生变化,进而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发生根本变化。对于这些偶发事项,企业需要及时测算,提前关注其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影响,避免次年汇算清缴时,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因此带来重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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