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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 REITs的那些事——公募 REITs退出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刘欢 阅读数:228

公募 REITs 结构涉及多层主体,未来在 REIT 清算退出阶段的安排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不同的退出路径有不同的税收影响,需要根据个案进行特别分析评估。此处仅以投资者常规处置公募REITs份额的税收处理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金融商品转让”应税税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中,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基于上述规定,投资者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实现退出,对于转让所得需要按转让金融商品税目缴纳增值税。但同时,法规也给予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免税处理。

特殊情况下,如投资者持有至基金到期清算退出,这一行为不被视为“转让金融商品”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40号)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中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在此情况下,除某些特殊情况,投资者针对该退出收益一般无须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对于机构投资者,按照不同的类型,分别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机构投资者为公司类股东,持有期间转让还是到期赎回退出,按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机构投资者为个人股东,持有期间转让还是到期赎回退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机构投资者为合伙类股东,持有期间转让还是到期赎回退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各自缴纳所得税。

(三)印花税

我国基础设施REITs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说通过证券化方式将具有持续、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资产或权益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上市证券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因此,投资者常规处置公募REITs份额的行为,属于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公开募集基金,其底层资产不属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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