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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那些事——项目公司角度如何对不动产进行计量

发布时间:2023-07-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欢土欢 阅读数:498

上一期我们讲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今天我们谈一谈,项目公司角度如何对不动产进行计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文对基础设施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其中,投资性房地产是公募REITs涉及的一类主要资产。因此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是公募REITs中一个重要的会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有明确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换的价格。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上述所说“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具体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简称“准则 28 号”)。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企业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在极少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非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 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企业仍应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或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的处置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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