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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发布时间:2023-06-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政策性搬迁业务部 阅读数:1419

政策性搬迁——土地增值税

政策性搬迁是指经国家批准,为实施城市化发展、生态环保、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事项,对企业和居民进行搬迁的一种行政性质的公益性活动。在政策性搬迁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难免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这就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实施。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符合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一、减免试用条件

(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补充,具体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解释: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四)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提交材料

(一)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企业在准备好以上资料后,应当到所属税务局进行备案。备案时需要携带以上资料,填写相应的表格并进行相关证明。审批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总结

总之,政策性搬迁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减免问题,纳税人应该对适用条件、提交资料和备案流程进行认真了解,材料齐备、程序规范,才能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失。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减免政策,为纳税人提供良好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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