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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出租不动产给关联方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3-06-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李小朋 阅读数:1259

对于无偿出租不动产的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税种分析一下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没有提)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提供了三种办法,一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所以,无偿出租不动产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上述三种办法确定。

二、附加税费方面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缴纳了增值税,附加税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所得税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收入范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方面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无偿出租不动产给关联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视同出租交房产税的规定,不需要交房产税,应由关联公司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如果不动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出租方的,需要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使用权不是出租方的,有权属纷争,由实际使用的关联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方面

因无偿出租未签订合同且并未收到租金,印花税无计税基础,不用缴纳印花税。

综上,无偿出租不动产的行为,需要特别关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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