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讲了从原始权益人的角度是否应该在合并报表层面终止合并相关项目公司。今天我们谈一谈从公募基金的角度需判断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否构成业务。
公募 REITs 的会计处理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与ABS和基金相关的会计法规,基础设施项目是否构成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 号》 (简称“解释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 (简称“准则20号”)。
为明确公募 REITS 的操作运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 (试行)》,其中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解释13号的规定,审慎判断取得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否构成业务。不构成业务的,应作为取得一组资产及负债 (如有)进行确认和计量;构成业务的,应该依据准则20号,审慎判断基金购项目公司股权的交易性质,确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进行相应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解释13号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一) 构成业务的要素
根据准则20号的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 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产出3个要素。
例如,P公司是餐饮集团,最近P公司从S公司收购了在成都的10家餐厅:
(1)收购的资产组包括土地、建筑物、租赁资产及其装修、设备及S公司使用的商标;
(2)P公司向餐厅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厨师;
(3)P公司收购了S公司的采购系统,该系统用于购买经营餐厅所需的食物、饮料和其他用品;
(4) P公司计划将这10家餐厅整合至自身现有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系统中。
我们来分析P公司收购餐厅是否构成业务?从构成业务的3个要素出发:
首先,该案例的投入为非流动资产,有土地、建筑物、租赁资产、租赁改良、设备、商标使用权、员工、食物、饮料等;
其次,例子中的加工处理过程为创造产出所必需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和采购系统;
最后,案例中涉及的产出是提供食物、饮料和餐饮服务。
由于具备创造产出所必须的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因此,P公司收购餐厅构成业务。
具体分析如图所示:
在上述情形中,假设P公司未收购S公司的采购系统,其他条件保持不变,P公司收购餐厅是否构成业务?
我们依然从构成业务的3个要素出发:
首先,例子中的投入为非流动资产,有土地、建筑物、租赁资产、租赁改良、设备、商标使用权和员工;
其次,案例中的加工处理过程为管理和操作流程;
最后,产出是提供食物、饮料和餐饮服务。
由于P公司自身具备采购系统,因此,P公司收购餐厅构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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