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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承担拆迁补偿费的税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3-04-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钱红燕 阅读数:711

PPP项目的拆迁发生拆迁补偿费用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PPP项目总投资成本,后期通过可用性付费的方式收回;二是地方政府机关作为拆迁业务发包方,委托项目公司代地方政府机关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完成政府付费时,按一定的收益率向项目公司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这两种方式对于项目公司来说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本文对第一种模式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应该如何应对进行分析说明。 

一、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风险 

PPP项目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如果由项目公司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具体的支付方式就会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只能取得拆迁安置户开具的收据或收条,二是直接支付给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支付给被拆迁人,收到由政府方出具的财政性收据等原始凭证。以上两种支付方式都无法取得拆迁补偿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税进项税额。通常下拆迁补偿费用金额较大,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PPP项目公司而言,如果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将会提高,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和利润。

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风险

根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征拆施工是必须的,而PPP项目合同中又约定由项目公司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因此拆迁补偿费用属于与PPP项目的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但想要在所得税前扣除,除了是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外,还应取得可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根据前述两种支付方式,如果是取得拆迁安置户开具的收据或收条,同时补充项目公司与被拆迁人的拆迁合同或拆迁协议、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凭证后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仍然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如果是收到由政府方出具的财政性收据等原始凭证还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取得的财政性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上述两种税务风险都是由于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了由项目公司承担拆迁补偿费用导致的,如果项目公司能够在合同签订前与政府协商,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拆迁补偿费用,或项目公司是代政府履行该项征拆职责的条款,那么具体实施时项目公司可以扣除代政府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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