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PP项目入库流程图
二、PPP项目入库流程图解析
(一)项目的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财政部门(PPP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的筛选
财政部门(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依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PPP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部门(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初步筛选的项目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1、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四)财政承受能力评价
项目通过物有所值论证后,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依据已通过的物有所值报告和实施方案,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称,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5)项目入库
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同级政府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入库备案。政府备案(入库),政府支出预算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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