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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将立法,亮点璀璨夺目 ——初读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11-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斌国 阅读数: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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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增值税立法初见端倪。

昨天,也就是201911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值税法揭开了神秘面纱。

当然作为方正税务师也是激动不已,在“两套”增值税并行下,增值税体系犹如老和尚的百衲衣般 “补丁”重重,实话说早就不以为然,因此对增值税法翘首以盼,征求意见稿公布当然在第一时间来分享感受喽。

通读征求意见稿,确实让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

首先,我们从降低税收负担角度来看新的亮点:

一是将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当然要作为纳税人也可以。并将起征点直接明确为按季算不超过30万元,更需要注意的是,起征点不再限定适用范围,也不区分按月纳税和按次纳税,可以为小微纳税人给一个稳定的预期。意思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只要一个季度的应税交易收入不超过30万元,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单位,都可自行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是在视同应税交易中,只列举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货物和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没有列举无偿提供服务,只要授权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不作为其他情形规定的话,可以肯定说,否定了试点增值税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无偿提供服务不再算做增值税应税交易。这样推理合理的话,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借款服务,因为是无偿的,也就不用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那你也不再纠结无偿提供借款利息问题,可以长长地舒一口气啦!

三是征收率统一确定为3%5%的征收率悄然离场。这一亮点也是非常夺目的,众所周知,不管是以前的营业税还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无论是转让还是出租,从原来的营业税适用税率到增值税征收率都是5%,征求意见稿一改过往,统一适用征收率3%,一视同仁,对不动产资源的流动减少了障碍,只可惜没有等到这个规定的人多交了40%的增值税。

四是以法律的方式固定了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的成果,进项税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无需正面列举,不得抵扣只给负面清单,也就是除过不得抵扣的,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都可以抵扣。不得抵扣的项目和现行最新扩大抵扣政策一致,稳定预期。

其次,我们看立法技巧。笔者感觉征求意见稿逻辑严谨、计税依据明确,既有明确规定,又有充分授权,囊括了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法定的要求,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为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应税交易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然按授权的规定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一改以往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只能选择一般计税,也不存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只是明确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将原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加上试点增值税三种兼并为四种,易于理解和操作。由此还发现,讨论稿应税交易简单明了,正列举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同时负面清单举出不征税交易,增值税征税界限非常清晰,实在是言简意赅。

三是将原试点增值税中不征税行为,即:“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求意见稿未列在上述不征税交易当中,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以后要交税,主要是看交易是否是行为是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从原规定的情形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应该是以前的规定多余了。

四是通看全文,未见销售房地产扣减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仔细一看,该法规定一般情况,特殊事项授权,房地产销售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扣额属特殊事项,将通过授权方式明确。

一时间神清气爽,还没有不满意的地方,如果要说有,那就是税率“三档并两档”未能兑现。如果保留13%,那就要把9%降到6%,因为降税容易增税难,如果把13%并入9%,怕是财政难以吃消,“中国梦”需要财力的保障,好在征收率统一成3%,也算是减并了,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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