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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起诉税务机关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8-11-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王莉 阅读数:4112

最近我们关注到一起检察机关起诉税务机关的一审行政判决,行政诉讼一般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也就是民告官的诉讼制度,怎么出现了“官告官”的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估计也是少见,感觉是非常的新鲜,检察机关状告税务机关为哪般?本文一探究竟。

根据公布的判决书,公益诉讼人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为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三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审判机关为是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结果:责令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第三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的营业税款追缴到位。原来是检察机关诉税务机关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税款不能按时收缴,也就是说,是一个公益的行政诉讼案件。

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呢?检察机关起诉税务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公益诉讼,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此,法律的授权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行政公益诉讼当然要经过该法的授权。2017年全国人大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该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检察机关状告税务机关不履行职责于法有据。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新的规定,今年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公益诉讼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地位。

根据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当然,如果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上面提到的案件,检察院向某市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追缴某公司欠款,某市税务局进行了回复,但某公司欠缴的税款仍未追缴,税务机关属于怠于行使职责,为判令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收缴欠税。检察机关以行政诉讼法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行政诉讼。

看来这一案例对税务机关也是一个警示,还有一双眼睛督促着税务机关,如果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将会被告上法庭,依法判处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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