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等文件,近几年,税务总局层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需要我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管理。鉴于此,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公告》对全省2011年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甘肃省内不同区域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2.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区、市)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区、市)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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