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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对自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87

  2018615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7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同时对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做法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经贸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损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中方坚决反对。

  美方对我上千种、金额约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关税,将实质性改变这些商品的对美贸易条件,影响这些商品的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为此,对于美方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上述紧急情况,中方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授权,决定对自美国同等金额进口商品实施同等程度的征税,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中方注意到,美方发表声明称,如果中国采取报复性措施,美国将继续追加额外关税。对此,中国将保留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原文链接:

税委会公告[2018]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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