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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指南——第六部分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

发布时间:2011-0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11

第六部分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

一、同期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36]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其他配套规定,重点:国税函[2010]323号、国税函[2009]363

 

[]具体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门槛

[]下列情况企业应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2亿元人民币以上 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单一功能亏损企业额[2009年国税函363号文]

 

[]国税函[2009] 363号文文件要点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 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实务提示

尽管《办法》中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纳税人善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外可能仍无法免除罚息。

法律上,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 31 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 年。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一般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三、违反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性义务的后果

[]税务行政处罚风险

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如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

 

[]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所得税;

该类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优先选择对象;

在转让定价调整时,最多可以追溯调整十年,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外,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11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罚息的年利率为5%

 

四、同期资料的准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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