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已经开始,为方便大家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类。我们分拣免税项目对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办理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作如下提醒,供大家在执行中参考。
一、非营利组织收入减免备案
备案事项:非营利组织收入。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2、非营利组织章程;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产品品目明细表;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特种行业许可证书(如远洋捕捞许可证等);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证明;3、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4、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2、减免税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期间费用分摊表;3、企业经营该项目的第一笔收入证明,提供发票购领簿及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4、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5、《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五、境内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六、境外技术转让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送时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报送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七、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相关业务合同、协议;2、售付汇凭证;3、非居民企业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1、10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八、高新技术企业所得免减征备案
备案事项:高新技术企业。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九、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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