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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税收筹划不能忽视

发布时间:2010-12-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4114

  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常常忽视了节税。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忽视筹划多缴税。例如,兰州某铝合金门窗厂与兰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铝合金门窗厂受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某小区房屋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和零配件均由铝合金门窗厂提供。铝合金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零配件费共计300万元。

 

  该份合同铝合金门窗厂应缴印花税3000000×0.5‰=1500(元)。

 

  由于合同签订的不恰当,铝合金门窗厂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税款。

 

  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将铝合金门窗厂所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与加工费、零配件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如原材料费200万元、加工费为80万元、零配件费20万元,所需贴花的金额为:2000000×0.3 +800000×0.5+200000×0.5‰=1100(元)。

 

  把握政策巧节税。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掌握以下几点将有利于财务人员准确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并最大限度达到节税的目的。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6.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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