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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思考)关于设立纳税人协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5-08-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税协 来源:安徽国税 阅读数:2690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成立“纳税人协会”这一民间组织。纳税人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实现税收权利的自我维护。国际上还成立了国际纳税人协会”,该协会由38个国家的44个成员组成,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其宗旨主要是:推动各国朝着一个低税收、高自由度的社会目标发展,支持各国立法机关规范税收负担的立法,阻止税收征收者的不公平行为,并且提供各国政府税收与支出的明确信息。从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的进程以及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类似的组织。

一、设立纳税人协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从立法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税法规定并分配着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各自的权力(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一旦颁布生效,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必须遵守,且不能因法律存在缺陷而拒不执行。因此,在立法阶段就应高度重视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保证出台的税法能体现出正义与公平。规则的公平是最大、最根本的公平。立法上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是最大和最根本的保护。而在我国,纳税人缺少一个统一、完整的利益代言人,且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大多数的税法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由于受部门观念和利益的影响,在法律起草阶段就打上了有利于政府或行政机关的烙印。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议程的草案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由于行业、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所限,纳税人代表所表达和反映的意见都不能做到系统、完整、充分。从概率理论上看,样本数量越小,样本特征代表总体特征的可靠率越低。如果有全国性的纳税人协会组织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上述的局限性可以得到克服,并且其代表资格更具法理性。全国性的纳税人协会还可以调和、协调各类型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一个能为大部分纳税人接受的意见。纳税人协会是纳税人的集合体,它的声音要比单个纳税人的声音更加有力,更能引起重视。立法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所有者的博弈过程,法律是各方以实力为依托、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进行博弈的结果。因此,经过政府、税务机关以及能广泛代表纳税人利益的组织等各方参与制定税法,更能为各广大的纳税人所接受,能有效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有利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

当税务机关执法不当或与纳税人产生争执时,税务机关由于拥有信息、法律、经费等优势,使得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纳税人的解决途径通常分正常渠道和非正常渠道两种方式:一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基层办事人员进行沟通,寻求解决;如果在这一层面上无法解决,再逐级向上反映;再无法解决只有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解决,很少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途径解决。另外在税务机关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大多数纳税人利益时,纳税人只是个别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这样既费时费力、效率低,而且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如果一定数量纳税人相同或相似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不满情绪得不到合理的疏导,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建立纳税人协会,纳税人的意见可由协会统一收集,集中向税务机关反映,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例如:建立各级协会的负责人定期与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会面的机制,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讨论税务部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使税务部门很好地贯彻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并大胆地运用行政、司法等救济途径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从政治上说,纳税人协会的建立可以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设立缓冲环节,减少和降低恶性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从经济上说,多数纳税人联合维权的成本肯定要低于单个纳税人。

(三)有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权的监督

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权益。税务机关的执法状况,纳税人也最有发言权。纳税人因顾虑自己要长期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因此在反映意见时纳税人可能避重就轻,于是有些问题就被掩盖了。有了纳税人协会后,纳税人所有的问题可以直接向纳税人协会反映,而纳税人协会全无利益上的顾虑,能全面、及时、真实地向税务部门反映各类执法问题。另外,纳税人协会拥有较丰富税法知识、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及独特的视角,有时能更及时、更敏锐地察觉和发现税务机关在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纳税人协会是对税务机关的一种监督。多一份对权力的监督,就减少一份权力的随意性,促使税务机关更规范地执法。纳税人协会不仅自身可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还可以启动和带动其他形式的执法监督,如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将求助于纳税人协会,在协会于税务机关沟通无效后,纳税人协会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人力优势、经验优势,支持、协助纳税人启动其他救助方式;有了纳税人协会此类组织的支持,纳税人也将勇于使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从而实现更广泛的执法监督。

(四)有利于向全社会宣传税法,增强纳税意识

税法的制定纳税人协会是参与的,因此其对税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有较深的了解,在宣传解释中更能按照法律的原意进行宣传讲解、作必要的释义,这样就有利于纳税人掌握学习。加之,纳税人协会是纳税人自己的组织,纳税人对其的认同程度较高,纳税人协会宣传税法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更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纳税人协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因为他更专业,在税收规定的收集时间上、收集渠道上、收集方式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因此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的服务会做得很好。

二、设立纳税人协会的具体运作

(一)税务部门要解放思想,积极支持

纳税人协会是民主管理税收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法治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中,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自我意识将不断的增强,纳税人协会此类的组织出现和成立将成为历史的必然。税务机关应该正视这种趋势,从实现税收民主管理的高度看待此事。

也许有人认为这是税务机关为自己树立一个对手、一个异己的力量。其实有对手是一件好事。有对手就有了压力,有压力就有了动力,有了动力才能进步。纳税人协会的成立必将促进税务机关转变执法的观念和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并从外部推动了税务机关不断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断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纳税人协会的筹建方式

在西方,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逻辑起点完全不同与西方。政府是法治的推动力量。因此,在纳税人协会这一组织的筹建中,税务机关可以在筹建阶段发挥积极的作用,如:对纳税人协会成立的意义、作用、宗旨作必要的宣传,帮助建立筹建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动员纳税人申请加入。但纳税人协会筹建工作一结束,组织一旦正式成立,税务机关就应与纳税人协会脱钩,包括人员、财产、经费,并且要和纳税人协会异址办公。这样才能从实质和形式上保证纳税人协会不成为税务机关的附属和附庸,才能为纳税人的利益而尽职。

(三)纳税人协会的组织性质

纳税人协会应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社会机构,依靠纳税人缴纳会费维持日常的支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价值目标不与日常工作发生冲突。

在机构设置上,纳税人协会应在中央、省、市、县都设立相应的机构,镇、乡机构的设立与否可根据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户数的多少决定。下级协会应接受上级协会在业务上的领导,但各级协会的领导人员应在全行政区域内选举产生,以保证领导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在加入协会的条件上,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加入该协会,无论纳税人是个人或组织。协会应设立自己的网站、开办自己的刊物、报纸,以供会员发表意见和进行交流。

(四)纳税人协会的工作重点

纳税人协会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如何使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而不要去过多关注个别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拥有众多纳税人的中国。否则,协会机构会非常庞大、事务也非常繁杂。如果纳税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由律师来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当然对个别有典型性、代表性以及极端的案例,纳税人协会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实现一般与个别相结合。(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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