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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77

中税协发[2010] 0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定》 已经四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望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突出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褒奖对注税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或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为推动注税行业立法进程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或个人;

(二)为注税行业拓展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的项目或个人;

(三)为提升注税行业地位、扩大行业社会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或个人;

(四)其他为注税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的项目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等级和标准

奖励分四个等级,一等奖50000 元,二等奖为10 000 元,三等奖为6000 元,四等奖为2 000元。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项目或个人,另设特等奖,奖励金额根据项目贡献大小专定。

第四条   项目的推荐

(一)推荐主体: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各部门、专门委员会和地方协会。

(二)推荐程序:中税协各部门、专门委员会和地方协会应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向中税协秘书处专门委员会工作部(以下简称“专工部”)推荐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的项目或个人,并报送“中税协突出贡献奖推荐表”(格式见附件)及附件材料。

(三)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亦可专案单评。

第五条项目的评审

(一)专工部初审。

专工部负责对被推荐项目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协调,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向会长专题会汇报。

(二)会长专题会评审

会长专题会对上报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成为正式候选项目,交奖惩委员会审议。

(三)奖惩委员会审议

1 、奖惩委员会应在收到会长专题会评审意见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会长专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2 、专工部列席审议会议,并负责向奖惩委员会说明相关情况。

(四)公示

奖惩委员会审议意见应在全行业范围内公示10 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异议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审议结果持有异议的,需在审议结果公布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专工部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专工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六)异议处理

专工部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后,应当在10 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专工部。专工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并向会长办公会提供核查报告。

(七)会长办公会审批

异议期结束后,会长办公会对公示无异议的审议意见和异议核查报告进行审批,并形成奖励决定。

第六条   奖金发放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通过的获奖项目奖金,由专工部造册,报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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