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报建地下车库因处置方式不同处理办法不同,涉及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问题。
1、财务处理
《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3号)第三条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根据防空需要统一安排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利用,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可见,人防工程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属为业主,由政府人防管理部门监管,收益人为开发企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开发企业的资产,其建造成本属于配额套设施费用,应分摊到开发产品成本,为作为车库用途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单独归集,作为资产管理,与其相关的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相关的支出在“其他业务支出”核算;
2、税务处理
(1)营业税处理。转让不动产、有偿转让不动产使用权等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虽然税目不同但是税率一样。营业税规定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视同转让不动产处理。如前所述,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权为开发企业,从法律上讲是不能转让的,一般视为使用权的转让,因此营业税按照租赁对待,交纳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并将使用权交付承租人的时间。
(2)房产税的处理。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是从价定率征收,一是从租计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据此,将地下人防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收入金额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据此,人防工程按照公共配套处理,其成本按规定分摊到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并入应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根据这一规定,在约定应付车位费的时间确定收入。
(4)土地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兰地税发【2008】169号)第六条“关于转让地下车库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明确,转让地下车库、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应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地下车库是由地下人防工程改造而来,转让地下车库是永久使用权的让渡,无法办理产权的,视同出租地下建筑物。
上述视同出租的地下建筑物,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及缴纳的税金不得计入扣除项目。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在对待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的问题上,还是有一定的矛盾的。我的意见是地下人防建造成本扣除,因改造为车库用途而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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