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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料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0-07-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16

1、甲供料的相关规定及分类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甲供料涉及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加,因影响开发成本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应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以营业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建筑业(不含装修)劳务营业额的确定,除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外,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包括的仅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以上规定,应对甲供料进行清理确认,具体为:

1)划分甲供料的类型,是甲供材料还是设备,因为关系到是否纳税。划分的依据目前为《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07]37);

2)划分甲供材料的用途,确定是用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还是用于装修工程项目,因为也是关系到是否纳税。划分依据以装修工程决算领用甲供材料清单为依据,除装修甲供材料外确定为用于建筑安装工程。

3)划分甲方购料是自建工程实用还是施工方用于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因为这要涉及到纳税义务主体,如果甲方购料用于自行施工的绿化、园林等,纳税主体是购料方,如果用于施工方施工项目,则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划分依据为所购货物及领用资料。

2、甲供料的具体操作

经过以上划分后,根据与施工方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具体处理办法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分述如下:

1)如果双方约定建筑安装工程款按照总价扣除甲供料成本结算,甲供料应纳的营业税由于已经包含在了总结算价款中,则应由施工方交纳,甲方可以按照供料成本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在结算施工费时扣回,并将完税证明交施工方,甲方复印被查。

2)如果双方约定建筑安装工程款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及材料结算,甲供料不含在结算金额,也就是支付的建安费用不含甲供料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则甲供料应纳税的营业税及附加直接由甲方负担。但是从税法上讲,纳税义务人仍然是施工方,甲方由于没有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不是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以施工方的名义交纳,这样就会出现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进入开发成本,因此处理办法为视应纳税的甲供料成本为不含营业税的支出,将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含在建筑安装支出里面,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甲供料含营业税及附加成本=甲供应纳税材料成本×(1+营业税税及附加税率)

甲供应税材料应纳税税额=甲供应纳税材料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其中,甲供应纳税材料成本×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是含营业税及附加的材料成本,扣除甲供应纳税材料成本为应支付给施工方的甲供料税款,应到到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的依据,交纳的甲供料应纳税营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作为附件,纳税人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施工方。

举例如下:

假设某项工程总价为15000万元,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安装工程总计结算价格为15000万元,结算时扣除甲供料成本支付施工方。经决算,本工程甲供应税材料5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75万元由甲方代扣代缴,实际结算价格为9725万元,以甲供应税材料计入开发成本。

假设与施工方约定,建筑安装劳务工程结算价格为9725万元,甲供应税材料税款由甲方负担。经决算,甲供应税材料50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275万元,到税务机关代开建安发票金额275万元,提供甲供应税材料5000万元的资料,作为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取的建安发票计入成本,以施工方名义完税的凭证作为附件备查,本项工程成本为15000万元(9725+275+5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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