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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不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充分条件

发布时间:2010-06-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34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企业只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必然可以享受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但这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一个认识误区,值得纳税人警惕。精艺股份控股子公司补税差事项,对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上述误区敲响了警钟。

 

精艺股份69日公告,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在201064日完成的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北滘税务分局要求精艺万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需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精艺万希因税率差应补缴所得税为579.02万元。

 

精艺万希为精艺股份控股子公司,由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四部委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该办法还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见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不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企业获得高新认定后,并不代表一定能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而必须当年度相关指标仍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必要对当年相关指标是否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进行复核。也就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六个基本条件进行复核。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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