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颁布,明确因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文没有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填报等问题。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遇到不少困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提出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作了明确。根据财税[2009]6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还明确了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值得纳税人注意。
总局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六项新政策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等。
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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