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请相关纳税人在5月31日前及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在新政策上,请纳税人关注,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特别就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申报口径进行了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明确五个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文件,其中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有5个问题,包括:重新界定年应税销售额范围 、强调经营期不得中断 、明确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事项 、强化了对不申请认定资格的处罚、对新开业纳税人作了定义。
边贸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出新政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在境内指定地区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可享受退(免)税政策。
边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早在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但是新政策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列名范围、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报关出境与外汇核销的顺序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整。
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办法出台
近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和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然后在财税[2009]11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适用上述税收优惠应满足的设立时间、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累计购置设备原值和研发费用投入额等方面的标准。按此规定,外资研发中心适用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在分别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口研发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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