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2009年营业税配套政策整理之三

发布时间:2010-03-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00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规定,自200911日起,对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等166个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1号)规定,自200951,对注册在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及从事其他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规定,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911日起20131231止,对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规定,自200812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081215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准予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1120091231。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明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自200911日起20131231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1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在20091120131231期间,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但期限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给出了享受税收优惠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范围以外的文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从200911日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12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称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1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明确了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有关税收政策,决定自200811日起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决定,自20081120101231期间,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同时,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11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总5页  下 1  2  3  4  5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该文章还没有评论,快来坐沙发吧!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

我们使用cookie来确保您的高速浏览体验。继续浏览本站,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