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从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离婚财产分割;
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④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诸如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等劳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风险提示:
(1)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2)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3)此前上述项目已征、多征税款可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申请办理退税。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财税[2009]135号)规定,对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3家保险公司923种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
风险提示: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必须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上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3)对免征的税款,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公布了772家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规定对其在
风险提示: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3)对公布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只对其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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