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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营业税配套政策整理之二

发布时间:2010-03-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10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财税[2008]166号)公布了第二十一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保险企业,共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7家保险机构896种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规定:在20081120101231期间,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本通知到达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1120101231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到达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包括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规定,对新改制的石家庄铁路华泰实业公司等83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及已改制并享受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但名称发生变更的山西铁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铁路房建公司等10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在2007 1 1日至201012 31 日期间从改制之起前免征营业税,在文到之前己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未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或核算不准确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条件、程序和期限: 

 

  (1)免税条件 

 

  ①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⑦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2)免税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3)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将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和动态监管,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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