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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办税日历:注意增值税折扣后销售额抵扣

发布时间:2010-03-0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62

  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增值税销售和折扣额需在“金额”栏注明

 

  针对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准确把握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建筑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跨地区施工行为非常普遍,即在当地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往往主要是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20101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明确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文件解读:国税函[2010]39号:准确把握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href="http://www.ctaxnews.com.cn/www/detail/opdetail.jsp?DOCID=12274" target=_blank><原创>解读国税函[2010]39号:准确把握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率明确

 

  20102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出台

 

  自2009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也首次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审批”的法律依据。

  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也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方式给予了发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同时废止。与原政策相比,《办法》有多项变化,包括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变主动申请为“被认定”;简化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缩小了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范围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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