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至180天
自2010年1月1日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比对时间进行由90天延长至180天。
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适用对象:根据该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个人销售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此政策,在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 ) 规定,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5、2009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开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等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限: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以后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6、其它相关重要提示:
新的《工会会计制度》实施
2010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规定,财政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并相应制定了《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实施
2010年1月1日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 开始实施。为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施行
2010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施行。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防官员统计“造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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