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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