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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674

 

财企〔20092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11日起,将化学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4元-18元。其中,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吨,其他化学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4元-18/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三、财政部、原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91)财工字第88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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