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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建议案修正案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阅读数:1873

 

 

2009729日中税协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理事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理事向中税协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以下简称议案),是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是参与管理、监督和推进行业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中税协成立议案工作小组,负责议案的征集、审查和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任组员(见附件一)。议案工作小组常设机构设在秘书处办公室。

  第四条  本条例“建议案”,是指理事提请理事会审议的建议;

  本条例“修正案”,是指理事对中税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的某一议案的部分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

  第五条  议案的提出

  (一)议案由一人提出,须有九人以上附议。发起人为议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二)议案可以在理事会期间提出,也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提出;向每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截止时间为每次理事会大会召开当日的二十一时前;

  (三)议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书面材料(见附件二),有条件的可附电子版。

  第六条 议案的基本要求

  (一)建议案须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应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修正案要说明对原议案修改的理由及新议案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七条  议案的办理

  (一)议案工作小组接到议案后应登记、归类,研究解决方法;

  (二)议案工作小组在审议议案时,可以在征求原议案提出人同意的前提下,把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议案并案处理;

  (三)理事会应安排议案人在全体理事会上对其议案作简要说明。

  第八条  理事会应对修正案先行表决,表决如获通过,再对原议案的其他内容进行表决;如修正案未获通过,仍对原议案进行表决。

  第九条  议案提出人在大会审议前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议案,议案撤回后,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议案附议人在大会审议前可以用书面的形式撤回议案。该议案提出人可继续征集其他附议人,如附议人数达到九人以上,则仍按原程序进行;如附议人数不足九人,则原议案撤销,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秘书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7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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