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分部:
根据《酒泉分部审计报告》(2007年8月-2008年12月),依据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标准差旅费开支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你部及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惩酒泉分部补报08年度提成工资明细表;退回超发08年度奖金393.75元;
二、对
三、对酒泉西域绿嘉啤酒花公司07年度汇算清缴业务赔偿2,100.00元事宜,对责任人依据《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工资分配办法》第九条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责惩酒泉分部负责人退回汽车费用34,068.37元(其中:2006年列支5,805.34元、2007年列支16,794.53元、2008年列支11,468.50元)10%计3406.83元。
五、2009年1月起酒泉分部不得列支汽油款、过路费等汽车费用。
六、对《审计报告》所列业务协调费、手续费重大事项未能及时给总部上报书面报告,给予分部主任通报批评。
七、责惩酒泉分部相关责任人对《审计报告》列示存在问题,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并上报整改及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请严肃、认真执行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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