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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促销的纳税筹划

发布时间:2009-07-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20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寻求最佳方案,来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下面,笔者结合几种促销方式的纳税情况作简单探析。

 

  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不同,税负不同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0件,销售价格折扣1%;购买300件销售价格折扣5%)。在税务处理时,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不论财务如何处理,计算增值税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早日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5天付款,货款折扣2%15天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全价付款)。

 

  同是促销手段,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由此产生的税负就不同。例如甲企业为玩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乙方从甲处购买一批货物并提前5天付款,按甲企业销售规定给乙方货款(含税)1170002%的销售折扣。甲的会计处理为: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700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财务费用 2340

    贷:应收账款-117000

 

  假若甲企业采取2%的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甲的会计处理为:发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16660

 

  两种方式都收到款项为114660元,但缴纳增值税相差340元(17000-16660)。

 

  产品买一赠一,会计处理不同纳税不同

 

  买一赠一是商家经常采用的方式,商家为了推销新产品,把自己的试销品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或卖出主产品的同时赠送价值低的附带产品等等。如果把赠品开在同一发票上或不开发票,会产生不同的纳税效果。

 

  例如乙糕点生产厂(小规模纳税人),在五一黄金周进行促销,在此期间凡购买蛋糕者(售价106元),赠送售价10.6元的面包(成本价8元)。如果乙企业在销售时给顾客只开蛋糕发票106元,赠品直接带走,为防止重复赠送,并在发票上面作标记(赠品已送),其会计处理为:

 

  ①借:现金 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蛋糕 1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6

 

  ②借:营业费用 8.6

    贷:库存商品-面包 8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0.6

 

  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6.6元。假若换一种方式,把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用红字冲销,计算增值税可按照(106-10.6)净额计税,应缴增值税为5.4元。两者相比,后者少缴1.2元(6.6-5.4)。

 

  宣传方式不同,所得税费用扣除率不同

 

  宣传方式可采用媒体发布广告和企业自行操作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广告,覆盖面广、扣除比例大,但费用高;自行操作宣传活动,范围窄、扣除比例小,但费用支出少。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严格的标准,广告费开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未通过专门机构制作或没有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

 

  例如某软件公司成立日期超过5年,适用广告费扣除率为8%,新研制出了财务软件,预计销售收入400万元,为了打开市场,经公司策划部推出两种宣传方案。

 

  方案一:公司策划部调研某财会报刊的发行量、发行范围、读者群体适合本公司做广告,在主要版面连续刊登20期,需要广告费32万元。

 

  方案二:印刷本产品的精美图片附带产品试用光盘,邮寄到各大企业,需要相关宣传费支出26万元。

 

  从表面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支出6万元,但是实际上,方案二在所得税申报时超出费用扣除标准26-400×5‰)=24万元,纳税调整24×33%=7.92万元,总支出33.92万元(26+7.92),反而比方案一多支出1.92万元(33.92-32)。

 

  打组合拳,实现节税增效双赢

 

  企业在产品促销过程中,根据产品特点、消费群体、产品生命周期、纳税以及企业资金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把不同促销方式结合使用,有时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大连某地段开发楼盘,适用广告费扣除率为8%,预计本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计划本年宣传费用开支520万元。企业围绕宣传费用开支520万元作出三个方案。

 

  方案一:在当地电视台黄金时间每天播出4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当地报刊连续刊登12个月,此项因广告费超支需纳税调整(520-6000×8%)×33%=13.2万元,实际总支出520+13.2=533.2万元。

 

  方案二:印制本楼盘的宣传材料,雇佣大批人员每天在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需支出180万元,在适当时机租某酒店会议室召开几次销售发布会需支出140万元,再拿出一套优质房型价值200万元赠送某体育明星(作公司宣传形象人)。因这几项宣传没通过媒体,只能按照5‰的业务宣传费扣除,因超支需纳税调整(520-6000×5‰)×33%=161.7万元,实际总支出520+161.7=681.7万元。

 

  方案三:在当地电视台每天播出3次,间隔播出10个月和报刊做广告需支出480万元,雇佣少量人员只在节假日到各商场和文化活动场所散发宣传材料需支出30万元,建立自己的网页和在有关网站发布售房信息,发布和维护费用需支出10万元。

 

  经比较方案三为最佳方案,因网站发布和维护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列支(税法没对此项限制),此时,方案三各项支出520万元均可在各规定的限额内列支,无须纳税调整,并且从各个方面宣传,对促进销售起到了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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