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企业利息、动产租赁收入征税问题
[废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解读]该文件的废止意味着从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问题
[废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有效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解读]国税发[1999]43号对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只局限在社区居民服务业,且该文件到
三、广告代理业营业税征税问题
[废止文件]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有效文件]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解读]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广告制作费仍是不可以扣除的。
四、电话卡销售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废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有效文件]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五、部队租金收入征税问题
[废止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有效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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