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规定:“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997]5号)规定:“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1997]117号)规定,动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规定,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不征收营业税。
[解读]
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营业税政策是不断完善的。在1994年以前,制定了一个原则性标准即按“管理性”和“服务性”划分,“服务性”的应征税。但后来矛盾不断。在1994年-1997年设定了两个条件,即“行政机关直接收取,有规定的收费标准:。从1997年起,税法上又规定了新的划分方法,即按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来确定是否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列举了一大批,同时规定各省财政、税务部门可以增列。
上一篇: 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营业税篇之医疗劳务
下一篇: 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营业税篇之其他一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