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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营业税篇之医疗劳务

发布时间:2009-06-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13

 

 

[废止文件]

 

  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对工会的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

 

  对工会的疗养院()提供医疗劳务的营业税征税问题也应按照财税[2000]42号文执行,但首先我们要判断这种工会的疗养院()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如果是营利性的,营业税减免税只有3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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