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号)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
[解读]
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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