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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营业税篇之军队国防工程

发布时间:2009-06-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65

 

    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1)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有效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11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11()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解读]

 

  大家注意,200111(含)以后新开工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所以对于200111日前开工,但在200111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仍可以免征营业税。在这条规定后,实际上对于建筑业营业税减免税只只能存在于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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