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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审核

发布时间:2004-12-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ZYFANGZHENG@TOM.COM 来源:原创|甘肃张掖 阅读数:3005

   7-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包括税前扣除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财产损失,总机构收取管理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附加扣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以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弥补亏损以及其他需要审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7-2、对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应结合应收款项目的审核,诸笔审核坏帐损失的原因,分债务人死亡、破产、债务到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等大类审查索取有关证明资料,审查证明资料的相关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审查计算的准确性。经审查编制工作底稿(样式附后)
  7-3、对财产损失,应首先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明细表,与相关帐户核对;其次,应分别查明损失资产的原因,审查损失处理的程序是否完备;第三、审核损失资产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对存货的损失,审查是否含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第四、对有残值的,审查是否变价,变价是否入帐并冲减损失,对投保的资产,应审查有无保险赔款,赔款是否冲减了损失;第五、审查损失资产有无不按时处理,调节利润的情况。
  7-4、对总机构管理费,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资格条件
  1、总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总机构是否对所属企业和分之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有无固定经营收入,有经营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情况。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收取基数及列支项目
  1、管理费基数的审核。一般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有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中的较低者。
  2、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2%。
  3、对以下项目,按下列原则审核确认
  1)工资。凡经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工资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数额执行。未经上述部门核定的,一律执行计税工资。
  2)公用费用。包括公务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其他费用等,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核定。
在审核以上项目时,应编制工作底稿(样式附后)。
  7-5、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应分代理阶段实施代理行为。
  一、申报审批阶段
  1、审查委托人技术开发是否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开发费预算。
  2、索取以下资料,并代理起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请,出具审查认定报告(模式附后)。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书;
  4)纳税人委托卡发合同;
  5)纳税人自身确立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出具上级单位技术部门的确认证明。
  二、申报附加扣除阶段
  1、审查是否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下发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审核确认书。
  2、审核委托人是否将技术开发费按立项项目单独计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3、审核开发费列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发费项目包括:新技术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治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4、审核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数,并与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核对、与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核对一致。
  5、计算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支出比上年度实际支出的增长额、增长率。
  6、初步计算审查当年度的经营成果,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附加扣除的金额。
  7、整理工作底稿(样式附后),起草审核认证报告(模式附后)。
  7-6、对调整固定资产价值以及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应重点审查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原因是否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是否将部分撤除或永久性损害是否为调整固定资产暂估价等;对采取加速折旧或改变折旧方法的,应审查相应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用途是否处于常年振动、超强度运行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
  7-7、对弥补亏损的,应详细审查各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具体程序见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已弥补情况、未弥补情况和税务机关对亏损的确认资料等。
  7-8、以上项目审查后,起草有关报告,经所长审批后送交委托人,全权办理的报告交企业一份,其他连同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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