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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剖析

发布时间:2009-05-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490

 

 

    进入5月份,不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已经完成。目前距离5月结束还有10天时间,在此提醒,尚未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及虽已申报但自行发现申报有误而需要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税收政策,并按相关政策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现就汇算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分析说明如下。

 

  热点一:20081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所下发的文件,今年是否继续执行?

 

  根据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热点二: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应如何处理?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案例解析]某汽车运输公司200611日购买一辆货车,购入价为400000元(不考虑残值),购入当年按5年计提折旧,2006年、2007年已提取二年折旧,折旧额为160000元。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该公司根据新法规定,在2008年将折旧年限调整为4年,2008年应提折旧计算应为:

 

  尚未计提折旧余额=400000-160000320000

 

  折旧年限=422

 

  年折旧额=320000/2160000

 

  因此,2008年实际可以提取折旧160000元。

 

  热点三: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及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案例解析]某企业2007年底有福利费结余200000元,2008年将福利费结余分配给企业员工作为个人入股。2008年发放工资5000000元,发生福利费450000元并全额在税前扣除。那么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将福利费结余改变了用途,未作为职工福利使用。福利费结余200000元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450000元,未超过工资的14%,因此,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未改变福利费结余的用途,仍保留在账上,那么该企业应先使用结余200000元,实际发生的福利费450000元扣除200000元后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热点四: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该怎样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原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时,如果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加计扣除额可以递延5年在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且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原税法规定加计扣除可以递延5年在税前扣除,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企业在2008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论是否发生亏损,应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热点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能够继续延长吗?

 

  [案例解析]为了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去年某企业决定开拓新岗位并招用20名下岗失业人员,该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询问是否可以享受安置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那么,凡主管税务机关审批2008年度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的,可以执行到期为止。这一政策将继续延长时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确定为200911日至20091231日。因此,企业新增工作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最后年限为2009年底,享受政策可到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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