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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09-05-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14

 

 

  全面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备受关注,笔者就此作如下几方面的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自20091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不包括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对其他物品免税。考虑到对自然人征税不易操作,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消了上述征税规定,全部给予免税。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1.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其销售额无法确定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按适用税率征税的固定资产,可以向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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