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税函〔2008〕277号 )文件“征地补偿费”是否包括地上物厂房等房屋补偿款?我公司的房屋产权证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政府拟实施征地,我公司获得的补偿包括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是否需要缴税,如何向收款单位开发票?
答复:如你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你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相关链接: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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