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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构成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

发布时间:2009-05-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88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相关税费,是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关键。
  

一、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
  企业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非现金资产,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对外投资或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换取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换取非现金资产(含换取目标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含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或者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5.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外,其他情形须要缴纳契税。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共同构成非现金资产的成本。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因此,与增值税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计入当期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会计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或非货币性交易,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取得非现金资产的成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易采用成本模式情形下,应纳的四税一费计入换取的非现金资产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的,应纳的四税一费,冲减所有者权益。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缴纳的四税一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相关税费的所得税处理由于企业缴纳的四税一费可以在发生的当期扣除,因此,凡计入当期损益的四税一费不作纳税调整,凡未计入的应当作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地,构成非现金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税费,只能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契税,而不能包括四税一费,否则非现金资产在折旧、摊销或处置时会造成重复扣除。
  

12006630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Q公司收购其持有的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总额4404万元,P公司净资产6000万元,其中股本4000万元,盈余公积14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0万元,未分配利润50万元。P公司向Q公司支付如下:现金3431万元,产成品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1400万元,旧设备原价800万元,累计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自建房屋原价9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公允价值7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44040
    累计折旧
7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5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00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
     固定资产——设备
8000
     固定资产——房屋
9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
     现金34310

  

所得税处理:以非现金资产换取股权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应调增所得=1400-1000+500-400+700-600-35=56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3413+1400+500+700+238=62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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