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收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绝大多数企业不能接受按核率方式进行征收,不管是否符合查帐征收方式,都会想方设法要定为查帐征收,税务部门也因具体操作有一定的困难等等原因先定为查帐征收。但有极少部分企业同意定为核率征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低,确实无法按《财务制度》设置账薄、凭证和编制财务报表,不能准确核算盈亏,在税务人员的认定下同意采用核率征收方式。
二、企业销售收入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用核率征收方式计算出的所得税负较低,企业能够接受。
三、会计人员经过税收筹划,发现用最低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所得税与核率征收相当,会计为了做帐方面及在所得税检查时省事同意按核率方式征收。
四、有些企业由于利润率高,用核率征收方式当然比查帐征收更省税,所以非常乐意采用核率征收方式。
对所得税核率征收的企业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目前大多数核定征收的企业财务核算很不健全,能简则简,应付了事:支出以白条入账或根本不入账、应收应付款挂帐用以套现现象严重、以个人支出挤占成本或以虚拟成本入账变相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等。导致部份企业因实际利润高故意财务核算不全追求核定征收,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企图,而基层税务部门对此往往束手无策。
二、对于采用核率征收的企业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税务检查时,往往不够足够重视,对于所得税只按核率方式草草计算了事,没有仔细分析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合理,对高利润企业逃税现象没有进行有效的遏制。
三、对有人为选择征收方式嫌疑的,要列入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范围,对能做好帐而故意不好好做帐的恶意行为,我们可以采用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以达到做真帐做好帐的目的。
四、充分利用《征管法》赋予给我们的权力,积极担负起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监督的责任。《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服务与税务行政管理并举,大力推进核率征收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要与财政、国税部门协作,明确会计上岗条件,尽可能减少会计带账现象,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会业务素质,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通过我们税务部门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核率征收纳税人的依法纳税自觉性,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账征收的方式过渡,才能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达到税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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