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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财政拨款都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发布时间:2009-03-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654

                    

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汇算清缴的第一年,部分纳税人关于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的问题存在误区。对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并非只要是来源于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拨款都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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