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与各发行站之间订立的报纸征订凭证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1)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2)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 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时货价格计算。
(4) 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5) 对出版与发行单位只订立协议及订购单据,没有标明价格金额的,购销双方可按收款凭证的实际发生数,计算汇总额纳印花税。
提示:您属于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应当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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