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63

国税函〔2009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