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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运输公司有利节税

发布时间:2009-02-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57

企业的运输业务往往同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一起发生,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政策误区以自有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生产企业,在纳税筹划中,最容易发生的是混淆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界限,仅从税负的高低考虑,将销售本企业产品时发生的运输费用从货物销售收入中分割出去,按兼营方式分别核算销售额,将运输费用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申报缴纳。这样做不仅达不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反而会造成纳税风险。因为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

 

此外,虽然企业有兼营运输业务的项目,但与货物购买方仅签订一份包括运输收入的产品销售合同,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人为地将货物销售额扣除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这样做也会形成纳税风险。税务机关往往会将其视为混合销售,要求缴纳增值税。

 

    多角度考虑首先,从整体收益角度考虑是否需要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自有车辆,为避免混合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运输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从整体收益角度进行论证,看是否可以通过设立运输公司节税。

 

若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生产公司销售货物指定该运输公司负责,生产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与购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这样运输公司只需缴3%的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则可抵扣运输费7%的增值税,企业可节税4%。

 

若不设运输公司,车辆的物耗则作增值税扣除。假设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为m,则物耗可抵扣税金为17m,设销售额为n,扣税平衡点为m4n÷17%=23.53n,而n23.53n时,设立运输公司则有节税空间。

 

一般情况下,当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大于23.53%时,自有车辆无需独立;若自有车辆可抵扣的物耗小于23.53%时,可以考虑成立运输公司。但成立运输公司会有各种费用发生,如开办费、人工费等。

 

所以,就生产企业来讲,是否以自有车辆设立运输公司,要看运输业务量,特别要计算对内运输业务产生的节税收益,是否能保证运输公司基本费用开支。

 

    例如:某企业为兰州市某县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大米。2002年,为节省运输成本,公司购置了一批车辆。当年公司销售额为5000万元(不含税),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用为500万元。会计主管为节省税金,将运输业务视为兼营业务进行独立核算,缴纳营业税。而该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55万元,其中运输车辆物耗可抵扣税金为30万元。

    该企业计算本年度应纳流转税为:5000×13%-455500×3%=210(万元)。

    据以上分析,该企业对应纳税金正确的计算为:(50005001.13)×13%-455252.5(万元)从节税考虑,该企业应成立运输公司,独立核算。

    企业应纳增值税为:5000×13%-(45530500×7%)=19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

 

以上方案共缴纳税金205万元,比企业不成立运输公司的情况下少缴税金47.5万元。这主要就是车辆可抵扣物耗金额176万元,所占销售额的比例远远小于23.53%,从支付运输方式的角度对运输业务进行筹划。

 

企业无自有车辆,请外面的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这类业务的付费方式分为支付运费或代购货方垫付运费两种形式。如果要降低税负,可以采用代垫运费的方式。企业以正常的产品价格与购货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商定,运输公司的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并由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企业为购货方代垫运费。此外,与运输公司签订代办运输合同,企业在货物运到后向运输公司支付代垫运费。这样,企业就可以节省运费收入10%的税金。

 

例如:某兰州市生产水泥的企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水泥以280元/吨卖给购货方(包含35元/吨运输费用)。该企业每年销售水泥10万吨。该企业没有运输车辆,请运输公司以35元/吨的价格运送。企业进项税额为180万元(不含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这种方式,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00000×280×17%-(1800000100000×35×7%)=271.5(万元)。

 

    如果企业和运输公司以代垫运费的方式签订运输合同,每吨价格为35元,同时对原销售合同进行修改,将代垫运费从销售价格中分离出来,水泥每吨价格从280元降为245元。这样处理后,企业整体利润并未减少,却可节约税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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