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会计余额使用的衔接问题。原政策规定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从计提的福利费中列支,导致企业福利费会计余额中一部分已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未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目前既有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又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各企业处理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1、仍执行会计制度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当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执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如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继续使用原福利费会计余额,不受此限制。
3、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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