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函【2008】57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日,一些县市区局地税局为纳税人直接举办或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举办各类收费性税收政策法规培训班的问题,纳税户又有投诉。这种借用行政管理权利实施的培训行为,增加了纳税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引起了纳税户的强烈不满,也严重损害了地税部门的社会形象。省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日前明确提出:今后,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纳税人直接举办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收费性税收政策法规培训班;已经举办的,向纳税人如数退还培训费和培训资料费,培训费和培训资料费全部由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地税机关承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强调如下:
一、为纳税人“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 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各级地税机关的应尽之责。无论什么理由,为辖区纳税人直接举办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类收费性税收政策法规培训行为,都属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二、近期(
三、今后确需以培训班的形式为纳税人集中讲解税收政策法规的,由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地税机关承担所有培训费及培训资料费。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拓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要通过网站、报刊、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免费向纳税人及时提供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五、坚决禁止地税机关、地税干部利用行政权力为纳税人指定、暗示代理或接受培训的行为,坚决禁止因税务代理事宜故意为纳税人办税设障碍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行为,坚决禁止地税机关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向纳税户推销各类税收政策法规书籍和政策辅导资料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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