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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售业务纳入税控系统

发布时间:2008-12-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7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自20091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明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除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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