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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

发布时间:2008-12-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081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将从200911日起执行的通知中明确,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通知强调,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11以后(含11)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11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11

  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1231以前(含1231)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此外,通知指出,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1231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自20091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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